长沙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01 15:40   48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处是主管校(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对取得的资料、数据、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和向他人提供。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仪器设备、教学用具、服务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四)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 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 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七)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审计方法包括实行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审查账面资料与证实客观事物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

第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0二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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